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83民初2349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港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与湛江路交界处金港湾尚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599号8楼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利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楼村***0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利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