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83民初2349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港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与湛江路交界处金港湾尚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599号8楼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利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楼村***0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利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