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83民初333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楼村***0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港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与湛江路交界处金港湾尚城。
负责人:***,经理。
被告: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599号8楼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