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517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大公司)因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下称仲裁院)粤劳人仲案终字(2015)22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宏大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为:一、仲裁院适用法律错误,将不符合终局裁决要求的本案肆意出具终局裁决,剥夺了该公司起诉权的正当合法权益。无论是***的诉请,仲裁院的裁决,涉及的金额均明显超过劳动争议发生时广州市12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仲裁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二、仲裁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明确知悉***代理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并非***本人所签署,且宏大公司在庭审时明确提出异议后,仍然肆意违法开庭并裁决,仲裁程序严重违法,有失公允。三、仲裁院在审理本案过程,偏听偏信,断章取义,以致事实认定错误,*寻旺工资数额认定过高,与事实严重不符。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粤劳人仲案终字(2015)222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对仲裁裁决结果没有异议,不同意申请人申请撤销的请求和理由,请法院予以驳回宏大公司的申请。
本院审理期间,***亲自到庭对***代其在仲裁申请书上签字的代理行为予以追认。
本院认为,宏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一)、(三)项的规定,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经审查,首先,对于是否为终局裁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即是否终局裁决由仲裁院依职权审查确定。其次,本院审理期间,***亲自到庭对其委托代理人代为在仲裁申请书上签字的行为予以追认。再者,宏大公司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异议,不属于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因此宏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粤劳人仲案终字(2015)22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