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3民初851号
原告:***,192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与双丰路交叉口向北50米康达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57229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南村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593323M。
法定代表人:施昌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小爱诉被告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