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12401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月兵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月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月兵负担。
审判员康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