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3民初850号
原告:***,192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与双丰路交叉口向北50米康达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572297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南村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593323M。
法定代表人:施昌讼,经理。
原告孙西岭诉被告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