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7101民初200号
原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南一村2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梦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靖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因被告已主动返还诉请工程款,原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由原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维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岳碧寒
书 记 员 谯 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