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776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亚,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南一村**。
法定代表人:王斌,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世一
人民陪审员 耿 娜
人民陪审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