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5722号
原告:***,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车站前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