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5722号 原告:***,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车站前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