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民终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3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拟与被上诉人***采取案外协商方式解决诉争为由,于2018年3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