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333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劳人仲字(2021)第393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68000元(其中本金560000元,执行费8000元); 二、被执行人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