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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02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木梓乡。
委托代理人:谭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森禹,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702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00元。执行费5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6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申请人自愿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安海涛人民陪审员吕白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