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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正之阳体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福州市城乡建设局体育行政管理(体育)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闽行申8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正之阳体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讲堂路2号(福马路南侧与晋安南路东侧交叉处)福晟钱隆大第9#楼27层17办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原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新城商务办公区7、8栋10-11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福州市晋安河公园管理处,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审第三人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交海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三层A3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州正之阳体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之阳公司)诉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行终3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之阳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承继了1993年《房产租赁合同》中台湾集滔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系晋安酒楼3650㎡改扩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可搬迁设施设备的实际权利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具备适格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认为涉案改扩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利归属尚存在民事争议,但并未就该民事争议进行审理。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申请人正之阳公司诉请确认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涉案被拆除建筑物属福州市晋安河公园管理处所有,申请人虽曾是涉案被拆除建筑物的承租人,但租赁合同在涉案建筑物被拆除之前已终止。因此,申请人既非涉案被拆除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也非承租人,其与被诉拆除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申请人认为其系改扩建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可搬迁设施设备的实际权利人并以此主张补偿权益,应当与福州市晋安河公园管理处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原审法院虽未对可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进行释明,但并不导致当事人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的丧失或消灭,当事人仍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原一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
综上,正之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正之阳体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