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民终73号
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西园铝厂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111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市晋安区西园铝厂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和不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西园铝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雅典
审判员 缪 羽
审判员 庄彩虹
书记员 张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