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7745号
上诉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隧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海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交隧道公司不具备房屋建设资质,其建设的房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交付使用。同时,中交隧道公司与***、***签订的《房屋重建合同》也明确约定由中交隧道公司邀请具有房建施工相关资质(二级以上资质)单位施工,故由中交隧道公司施工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此,一审法院采信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及福建华贸防雷装置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而驳回***、***要求中交隧道公司继续重建、修复讼争房产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讼争房屋应当由具有房屋建设资质的单位重建、修复。至于***、***诉请判令中交隧道公司赔偿房屋重建期间的损失费用,应在考虑重建、修复所需时间并查明相关新事实后重新作出认定、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8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文生 审 判 员 黄 锋 审 判 员 金光玉
法官助理 游 佳 书 记 员 蔡志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