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民终9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福建知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内世通大厦A座15层1510号。
法定代表人:尹玉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海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0-1号世创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李蓬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超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威伟,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鑫,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隧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海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海峡公司)、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地铁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法院(2021)闽0104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纠正部分事实认定不清;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重审中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3.判令中交隧道公司赔偿***、***房屋重建监督费,房屋租金损失,误工费损失,过渡费,水电、物业宽带等各项费用损失,伙食补贴费,逾期完工违约金,以上费用暂计898147.33元(暂计至原一审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16日),直至合格交房之日止。4.判令中交海峡公司及福州地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包含保全费、鉴定费等由中交隧道公司、中交海峡公司、福州地铁公司承担。6.判令原一审法院共同委托《福建省华云防雷装置检测中心》检测鉴定费用2000元由中交隧道公司、中交海峡公司、福州地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纠正其中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图纸会审记录》《局部楼层修复改造对结构整体安全性能影响鉴定报告》(2018年12月3日)《对摘仙苑3号楼修复改造后501室及其上部结构的安全性说明》(2018年12月18日)《摘仙苑3#501/601室结构梁构件裂损检验报告》(2018年12月29日)、福建省华茂防雷装置检测中心出具的《摘仙苑3号楼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验报告》(2018年12月9日)加盖公章,认可其真实性,系认定错误。中交隧道公司未按约定邀请具备二级资质单位施工,未委托监理单位监理,且设计单位未出过图,《图纸会审记录》不真实。其他三个检测报告只盖了检测单位报告专用章,没有加盖公章或资质专用章。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5月26日,相关单位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综合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广州黄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设计单位处盖章,中交隧道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上海斯美科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监理单位处盖章,业主一栏为空白”为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为虚假文件。重建房屋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在原一审、重审反复举证,但一审法院一直未重视。中交隧道公司提交的《501房屋重建费用清单》并非***、***不予认可,而是中交隧道公司无法提供该费用清单中的相应转账凭证。二、请求判令中交隧道公司支付约定的各项侵权赔偿金及逾期完工交房违约金暂计898147.33元(暂计至原一审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16日),直至合格交房之日止。一审法院既已认定《房屋重建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中交隧道公司的反诉请求,却驳回***、***要求的因中交隧道公司延期完工交房理应赔偿相关费用违约金的诉求,明显矛盾。三、请求判令中交海峡公司、福州地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涉案建设项目采取的是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中的BT模式(建设移交)。原一审庭审中中交隧道公司、中交海峡公司、福州地铁公司共同确认如下:福州地铁公司系福州地铁2号线的业主单位即建设单位,中交海峡公司系福州地铁2号线的代业主即项目法人,中交隧道公司系具体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交海峡公司、福州地铁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及代建设单位,应对本案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本案本质上是侵权责任纠纷,《房屋重建合同》只是量化、确定了侵权赔偿的金额及赔偿方式,合同只是赔偿形式要件,并非转化为合同之债。侵权连带责任并不因责任一方合同量化确定而免除。本案侵权事故也是典型的高耸物件三轴搅拌桩机倒塌,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其他设施”。中交海峡公司、福州地铁公司在本案亦存在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规定,福州地铁公司发函承诺“我司将督促责任单位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按时完成房屋的重建工作并及时支付各项费用”,形成对《房屋重建合同》履行的担保保证。四、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中交隧道公司、中交海峡公司、福州地铁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忽略福建省华云防雷装置检测中心2000元鉴定费用的承担,应予以纠正。
中交隧道公司辩称,同其上诉状意见。
中交海峡公司辩称,***、***要求中交海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本案不属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情形,该条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但本案交海峡公司非建设单位,亦非施工单位。因为本案实行工程总承包的BT模式,中交海峡公司仅是代建方,即项目法人,其既不是建设单位亦不是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中交隧道公司也不是总包、分包关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在于建筑物、构筑物本身存在质量原因致损,但本案并非设备质量原因致损,而是客观原因致损。且本案事故的原因是设备倾覆导致的损害,而非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致损。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本案具体施工单位是中交隧道公司,应由中交隧道公司承担责任。三、***、***一审诉请中交隧道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是《房屋重建合同》,中交海峡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权要求中交海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福州地铁公司辩称,一、案涉搅拌桩机是施工器械,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范畴,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而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导致施工器械倾倒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害后果。二、案涉项目系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项目BT投资方建成后才移交给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过程中风险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三、***、***与中交隧道局已经就侵权损害赔偿事宜达成《房屋重建合同》,双方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应是合同纠纷,不是侵权责任纠纷。四、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积极组织各方进行协调,不意味着其作出担保保证。
中交隧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中交隧道公司的反诉请求。2.本案一审反诉诉讼费用和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判决。一审法院认定“《房屋租金补偿协议》《房屋重建合同》有效,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际上并未平等考量双方是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本案中交隧道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对***、***完成了巨额补偿、完成了房屋重建、承担了全部重建费用且取得了合同约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根据《房屋重建合同》中关于“重建后的房屋以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结构安全检测合格报告作为交房条件”的约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重建房屋已满足法定及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房条件,***、***应当履行接收房屋的合同义务。***、***提交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均制作于原审一审前。重审一审开庭前,中交隧道公司曾要求法官实地察看重建房屋当前状况,法官拒绝前往。实际情况是,本案诉讼过程中,经中交隧道公司积极整改,重建房屋的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已经彻底解决,中交隧道公司已就此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认可中交隧道公司的证据,却仍根据***、***提供的、整改前的证据认定房屋尚未恢复原状,判决中交隧道公司继续重建、修复。二、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要求中交隧道公司补充证据,中交隧道公司补交后一审法院却以“远超出举证期”为由不予采信,背诚信原则和程序公正。一审法院在2021年6月23日庭审中要求中交隧道公司提交房屋建设资质证据。中交隧道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收集证据后于2021年7月20日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委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银行回单。一审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签署了质证笔录。综上,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中交隧道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一、《房屋重建合同》合法有效,中交隧道公司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重建房屋的义务,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的房屋。在几方共同参与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并由福州地铁公司发函担保的协议,中交隧道公司公然否认合同赔偿条款,反诉主张无效,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二、中交隧道公司未按《房屋重建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重建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大量严重的质量问题,中交隧道公司应继续按合同约定重建修复,交付合格的房屋并承担延续的损害赔偿及违约赔偿责任。三、中交隧道公司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及相关补充证据不能证明中交隧道公司施工具有房建资质,且自相矛盾,应不予认定。本案纠纷因中交隧道公司不具资质施工,造成大量严重质量问题,反过来,因存在大量严重质量问题,也可以佐证其无资质施工,互为因果、互为佐证,结合其他众多质量问题的证据,中交隧道公司无资质施工,重建房屋存在大量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已经十分清楚。综上,中交隧道公司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中交海峡公司辩称,其不是被上诉方,与其无关。
福州地铁公司辩称,其不是被上诉方,与其无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交隧道公司继续对损坏的房屋进行重建、修复,向***、***交付符合《房屋重建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且满足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并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2.判令中交隧道公司赔偿***、***房屋重建监督费、房屋租金损失、误工费、过渡费、水费、电费、物业费、宽带费等各项费用损失、伙食补贴费、逾期完工违约金(具体赔偿标准、计算期限详见《计算清单》);3.判令中交海峡公司、福州地铁公司对中交隧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交隧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中交隧道公司与***签订的《房屋租金补偿协议》及《房屋重建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6-15项、第七条、八条无效;2.判令***、***向中交隧道公司返还没有事实和合法依据的“赔偿”和“补偿款”1650225元;3.判令***、***自2018年12月3日起接收案涉房屋,并自2018年12月4日起自行承担该房屋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2日下午,中交隧道公司工地现场(福州地铁2号线金山站)的步履式三轴搅拌桩机在移机过程中设备立杆倾倒,砸中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街道××路××号××期××#楼××单元、7层储藏间,上述房屋建筑面积229.05平方米,原登记为***、***所有,2019年4月19日变更为***一人单独所有。2017年3月4日,经各方商谈后,福州地铁公司(原名“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形成[2017]11号《关于金山站机械倾倒事件与金山碧水二期摘仙苑三号楼业主现场协商会议纪要》,载明:“地铁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影响范围的房屋加强检测;在房屋鉴定同时,由地铁公司委托有资质机构处理房屋经济评估;同意从事故发生至房屋鉴定报告和房屋
经济评估报告出台期间,对3号楼根据区政府规定按80元/人每天进行伙食补贴,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和不便进行补贴。同意根据房屋鉴定报告和房屋经济评估报告,商谈相应的处理方案。对因事故造成房屋无形的贬值,地铁公司会给予经济赔偿……”。2017年3月14日,***和中交隧道公司签订《房屋租金补偿协议》,双方对涉案事故造成的租金损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3月28日,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摘仙苑3#楼结构损伤鉴定的检测报告》,结论为“01、02单元的上部塔楼结构完全失效,501、601室部分梁及楼板混凝土破碎、钢筋变形,填充墙与柱、梁交接处普遍脱裂,且受到上部塔楼残余部分可能坍塌的直接威胁,影响结构局部安全性及实用性,应立即进行加固修复……”。2017年3月,中交隧道公司出具《摘仙苑3#501室局部受损房屋排险方案》,其中在“人员安置”部分载明目前摘仙苑3#楼501室13户共15人由6标项目部在1周内安置完毕,直到房屋交付重新入住……。2017年11月21日,***和中交隧道公司在2017年10月制作的《金山碧水二期摘仙苑3#楼501、601房屋改造方案》上共同签名确认,并明确备注:“同意按此图施工”。2017年12月8日,***(甲方)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地铁二号线第六标段项目经理部(乙方)签订《房屋重建合同》,内容如下:鉴于中交隧道公司现场步履式三轴搅拌桩机在移机过程中因强风导致设备立杆倾倒,造成甲方位于福州市金山碧水(二期)摘仙苑3号楼01单元顶部塔楼的梁、板、柱、墙体构件严重断裂、坍塌,钢筋弯曲变形;601室个别梁及相连楼板、外挑板严重损毁,钢筋弯曲变形;501室局部梁、板受损,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达成协议。一、重建范围、费用承担及工期。1.中交隧道公司负责对甲方房屋(详见附件《金山碧水二期摘仙苑3#楼501、601房屋改造方案》2017年11月21日签字版)进行重建,其费用由中交隧道公司承担。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工至2018年3月15日止,工期(拆除重建)叁个月。2.房屋重建后装饰装修费用由中交隧道公司一次性包干支付给甲方812500元,由甲方对修建后的房屋自行装修,上述费用由甲方自行支配使用。二、重建材料及设备。1.中交隧道公司全权负责采购并提供重建房屋所需的材料、设备,所用材料、设备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标准(房屋材料、品牌见附表)。2.甲方自行采购房屋装饰装修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并对其质量负责。三、房屋质量。中交隧道公司对甲方房屋重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由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结构安全性能合格报告,作为建房工程验收合格依据,费用由中交隧道公司承担。房屋主体部分的质量保修年限为2年,防水工程的质量保修年限为5年。且中交隧道公司应预留建房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由中交隧道公司留存)。四、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雇佣一名监督人员对中交隧道公司建房期间现场施工安全、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雇佣费用由中交隧道公司承担(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期限为3个月,自进场开始施工之日计算,总计24000元。该费用由中交隧道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向监督人员支付。2.甲方有权雇佣一名监督人员对房屋装饰装修进行监工,雇佣费用由中交隧道公司承担(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期限为10个月,自土建工程完成开始计算,总计80000元。该费用由中交隧道公司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向监督人员支付。五、乙方权利和义务。l.甲方有权向中交隧道公司提出申请,由中交隧道公司邀请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房屋重建后的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其费用由中交隧道公司承担;2.中交隧道公司负责提出申请,由福州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邀请中国电建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受损房屋重建方案进行设计,其费用由中交隧道公司承担。房屋重建设计方案不能影响房屋的结构和受力,且原则上恢复受损之前外观,并恢复原有防护栏及防盗网。同时,该设计方案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由福州地铁公司委托的设计单位正式出图;3.中交隧道公司负责邀请具有房建施工相关资质(二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施工,其费用由中交隧道公司承担;……6.中交隧道公司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812500元作为房屋装修的补偿费用(装修费用单价为2500元/㎡,装修面积为325㎡),该费用为综合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装修、水电、土工、泥水、木工、油漆等工序所需材料费、人工费、小型机具等费用。……双方对损失赔偿、违约责任等均作出约定。后,案涉房产进行了修复、重建。2018年12月3日,中交隧道公司为了解修复改造部分的结构施工质量及局部楼层修复改造对结构整体安全性能的影响委托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省建工”)鉴定,福建省建工出具《摘仙苑3#楼01-02单元局部楼层修复改造对结构整体安全性能影响鉴定报告》,内容具体如下:一、修复改造部分结构施工质量检测;二、结构构件工作状态检查;三、结构整体性能计算结果对比分析;四、鉴定结论:根据摘仙苑3#楼Ⅰ区01单元501室及其上结构拆除修复改造前后的整体结构模型计算结果,对结构整体的抗震性能及承载能力进行分析比较,结果表明,局部楼层拆除修复对结构整体的抗震性能及安全性能无明显影响。2018年12月4日,***再次和中交隧道公司负责人宁纪维达成《摘仙苑3#楼501室剩余问题协商纪要》,载明2018年3月15日以后的赔偿工作,仍按照原签订合同实行……。2018年12月9日,福建华茂防雷装置检测中心(该检测中心持有福建省气象局颁布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以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出具《摘仙苑3号楼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报告》,鉴定结论为中交隧道公司委托的摘仙苑3号楼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符合规范要求。2018年12月18日,福建省建工针对上述鉴定报告出具《对摘仙苑3#楼修复改造后501室及其上部结构的安全性说明》,内容载明为根据报告检验结论及其计算结果,改造后的501室及其上部结构的安全性能及抗震性能均满足规范要求,改造后501室及其上部机构的安全性能较改造前有所提高。因***发现的7L-(22)-(D-G)及7L-(22-24)-(G)两根构件侧面粉刷层存在开裂现象,2018年12月19日,福建省建工出具《摘仙苑3#楼501/601室结构梁构件框架梁裂损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根据现场检查结果,7L-(22-24)-(G)结构层未见明显裂缝,不影响构件安全;7L-(22)-(D-G)梁侧裂缝为非受力裂缝,最大裂缝宽度测读值为0.28mm,未超过《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规定的钢筋混凝土主要构件不适于承载的非受力裂缝宽度限制0.75mm的要求,现阶段构件的裂损情况对其安全性能无明显影响。2019年5月26日,相关单位出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综合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广州黄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设计单位处盖章,中交隧道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上海斯美科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监理单位处盖章,业主一栏为空白。但之后,***主张案涉房产存在不同程度的渗漏等多种问题,拒绝收房,由此双方产生争议。原一审庭审中中交隧道公司、中交海峡公司、福州地铁公司共同确认如下:福州地铁公司系福州地铁2号线的业主即建设单位,中交海峡公司系福州地铁2号线的代业主即项目法人,中交隧道公司系具体施工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中交隧道公司的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中交隧道公司与被侵权人***已就受损房屋达成《房屋租金补偿协议》《房屋重建合同》等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交隧道公司与***签订的《房屋租金补偿协议》《房屋重建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中交隧道公司反诉请求确认《房屋租金补偿协议》及《房屋重建合同》部分约定无效,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其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按照《房屋重建合同》第五条约定,中交隧道公司负责邀请具有相关资质(二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施工,并承担相应费用。中交隧道公司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载明案涉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为中交隧道公司福州
地铁二号线第六标段项目经理部;《图纸会审记录》载明施工单位亦为中交隧道公司福州地铁二号线第六标段项目经理部;《福州地铁二号线六标工程合同》将案涉房屋卫生间及梁结构补强修复工程发包给福建省科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包方为中交隧道公司福州地铁二号线第六标段项目经理部;中交隧道公司福州地铁二号线第六标段项目经理部向***发出的两次回复函均确认系由其自身负责重建案涉房屋。上述在案证据均表明案涉房屋系由中交隧道公司自行重建,庭审中,中交隧道公司亦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中交隧道公司在一审辩论终结后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委托书》《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银行回单,拟证明其已委托具有二级房建资质的福建省强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建房屋。但该组证据体现中交隧道公司所支付的重建费用与其主张的重建费用相去甚远,与前述证据载明的施工单位亦不符,该组证据与本案关联性存疑。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由中交隧道公司负责重建,因此,不符合双方有关重建单位的约定。此外,***、***提交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屋尚存在渗水、墙体开裂等现象,案涉房屋尚未恢复原状,***、***请求对案涉房屋继续进行重建、修复,符合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中交隧道公司反诉请求***、***接收房屋,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至于***、***主张的损失费用以及中交隧道公司反诉的返还赔偿款的请求,应在考虑重建、修复所需时间并查明相关事实后另行作出认定、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房屋重建合同》的约定对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街道××路××号××期××#楼××单元房屋、7层储藏间继续重建、修复;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三、驳回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2781.4元,由***、***共同负担4260元,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85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共同负担1667元,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333元;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本诉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826元,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甲方)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地铁二号线第六标段项目经理部(乙方)签订的《房屋重建合同》还载明:7.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房屋装修咨询费。8.房屋内家具、家电等所有物品(含甲方律师咨询费),将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一次性作价补偿甲方人民币150000元。9.房屋租金损失每月为1.6万元,租金按每年10%递增后的标准核算(即2017年3月2日起计为1.6万元/月,2018年3月2日起计为1.76万元/月,2019年3月2日起计为1.936万元/月),乙方应支付至房屋建成交付之日后13.5个月(包含通风3个月,共计支付13.5个月,其中1.76万计12个月,1.936万计1.5个月),共计人民币240240元,该费用不包含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2日已支付的租金计192000元。原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合同约定的13.5个月指的是讼争房产重建完工后通风3个月+装修10个月+过渡期0.5个月。10.乙方应按6000元/月的标准支付甲方误工费,期限为2017年3月2日起至房屋建成交付之日后13.5个月(计25.5个月),共计人民币153000元。11.在乙方重建房屋期间及甲方装修房屋期间,乙方应补偿甲方房屋过渡费,按3000元/月标准支付,支付13.5个月,共计人民币40500元。12.伙食补贴标准按2017年3月4日下午会议内容及2017年11月16日上午的会议内容执行。13.乙方应承担房屋水、电、物业、宽带等各项费用,经双方确认水、电、物业、宽带按每月800元的标准计付,支付期限从自2017年3月2日至本协议签订后13个月(计25个月),共计人民币20000元。14.乙方与房屋修建单位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同时提供一份给甲方。15.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费、家具家电等物品补偿费、装修咨询费、雇工费、误工费、过渡费、租金补偿款、水电物业宽带费等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共计人民币1530240元……。七、违约责任。1.乙方应于2017年12月15日开始正式施工,若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叁个月内完成房屋重建工作,则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若工期超过5天,则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中约定按月支付的所有项目相应顺延,直至房屋重建工作完成,且乙方同意在上述赔偿基础上,每延迟一天额外向甲方支付330元违约金。
二审还查明,中交隧道公司认为其已于2018年12月3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此外,中交隧道公司制作了《501付款明细》,载明已偿付给***、***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
本院认为,中交隧道公司的设备倾倒损毁***、***的房屋,***、***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当由中交隧道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发生后,中交隧道公司与***签订了《房屋租金补偿协议》《房屋重建合同》,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中交隧道公司上诉认为其重建的房屋已经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作为交房条件,但是中交隧道公司不具备房屋建设资质,其建设的房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交付使用;同时,中交隧道公司与***、***签订的《房屋重建合同》也明确约定由中交隧道公司邀请具有房建施工相关资质(二级以上资质)单位施工,故由中交隧道公司施工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此,一审判决中交隧道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重建、修复并判决驳回中交隧道公司的反诉请求正确。但关于房屋重建所需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在《房屋重建合同》中约定为三个月,较为符合实际,一审判令在三十日内重建完毕时间过于仓促,本院予以变更为三个月内重建完毕。
中交隧道公司的侵权行为给***、***造成了损失,且其在本院生效裁定(2020)闽01民终7745号认为房屋应当由具有房屋建设资质的单位重建、修复后仍然不予重建、修复,故对其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可先行计算,***、***亦诉请要求先行计算,故一审法院径行判决驳回***、***先行赔偿损失的诉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并计算如下:
1、房屋重建监督费用。根据《房屋重建合同》第四条第1款规定,自2018年3月16日合同约定开始重建暂计至2018年12月3日中交隧道公司认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时为止,存在***、***监督重建产生的费用,共8个月17天;其他时间房屋不在修建中,不存在监督重建费用。根据《501付款明细》,中交隧道公司已支付该项费用至2019年1月15日,超过本次重建应付该项费用截止时间,故该项费用中交隧道公司无须再支付。对于今后按照生效判决再次重建产生的监督费用,***、***可待重建完成后再行主张。
2、房屋租金损失费。根据《房屋重建合同》第五条第9款规定,租金损失按每月1.6万元、每年递增10%标准,自2018年3月2日暂计至***、***上诉之日2021年10月26日后推13.5个月止;根据《501付款明细》,中交隧道公司已支付该项费用至2019年4月17日。故截止二审上诉之日2021年10月26日,中交隧道公司应支付租金为:19360元/月*10个月13天(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3月1日)+21296元/月*12个月(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23426元/月*7个月25天(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10月26日)+23426*13.5个月(2021年10月26日后推13.5个月)=201925+255552+183504+316251=957232元。对于今后按照生效判决再次重建产生的房屋租金损失费用,***、***可待重建完成后再行主张。
3、误工费。根据《房屋重建合同》第五条第10款规定,中交隧道公司应按每月6000元标准,支付***、***误工费,期限为2018年3月2日起至房屋建成交付之日后13.5个月。根据《501付款明细》,该项费用已付至2019年4月17日。故从2019年4月18日起暂计至***、***上诉之日2021年10月26日止,共30个月9天,中交隧道公司应支付6000元/月*30.3个月=181800元。对于今后按照生效判决再次重建产生的误工费,***、***可待重建完成后再行主张。
4、房屋过渡费。根据《房屋重建合同》第五条第11款规定,按每月3000元标准;根据《501付款明细》,中交隧道公司已支付至2019年1月30日。自2019年1月31日起暂计至***、***上诉之日2021年10月26日止,为3000元/月*32个月26天=98610元。对于今后按照生效判决再次重建产生的房屋过渡费,***、***可待重建完成后再行主张。
房屋租金损失费、误工费、房屋过渡费共计1237642元(957232+181800+98610=1237642元)。
5、伙食补贴费。根据《房屋重建合同》第五条第12款规定、2017年3月6日《关于金山站机械倾倒事件与金山碧水二期摘仙苑三号楼业主现场协商会议纪要》载明,从事故发生至房屋鉴定报告和房屋经济评估报告出台期间,对3号楼根据区政府规定按80元/人进行伙食补贴;补贴人数根据《501付款明细》载明为17人;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3月2日至房屋经济评估报告出具时间2017年9月6日,期间共计185天;故伙食补贴费为80元/人天*17人*185天=251600元,扣减中交隧道公司已支付的78880元,还应支付172720元。
6、水、电、物业、宽带等各项费用。根据《房屋重建合同》第五条第13款规定,按每月800元标准,支付期限自2017年3月2日至本协议签订后13个月(计25个月)。因水电宽带等费用不因房屋未修复完成而继续产生,故无需按违约责任约定顺延计算。根据《501付款明细》,该款已付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7、逾期完工违约金。《房屋重建合同》虽然以第七条第1款约定,中交隧道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房屋重建工作,延迟完工应向***支付违约金。但因上述1—6项中交隧道公司所支付的费用已足以弥补其迟延交房对***、***造成的损失,故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再支付。
关于***、***上诉请求中交海峡公司、福州地铁公司对中交隧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问题。因中交隧道公司是独立法人,故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致房屋损害的是工地现场的搅拌桩机,是有明确权利归属的流动设备,不属于建筑意义上的固定设施,故中交海峡公司、福州地铁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福州地铁公司在《关于金山站机械倾倒事件与金山碧水二期摘仙苑三号楼业主现场协商会议纪要》中表示“对事故造成房屋无形的贬值,地铁公司会给予经济赔偿”、在《关于协调责任单位履行协议的函》中表示“我司将督促责任单位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按时完成房屋的重建工作并及时支付各项费用”,并没有明确表示其承担担保责任,故福州地铁公司不因其该表示对房屋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上诉请求判令原一审法院共同委托福建省华云防雷装置检测中心的检测鉴定费用2000元由中交隧道公司、中交海峡公司、福州地铁公司承担。因该房屋整体不符合交付条件,故作为房屋局部的防雷装置检测没有实际意义,该费用应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的上诉请求不合理部分、中交隧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4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房屋重建合同》的约定对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街道××路××号××期××#楼××单元房屋、7层储藏间继续重建、修复完毕;
四、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伙食补贴费172720元;
五、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偿付***、***房屋租金损失、误工费、房屋过渡费,直至房屋重建、修复完毕。上述费用暂计至2021年10月26日为12376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
六、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省华云防雷装置检测中心”检测鉴定费用2000元;
七、驳回***、***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和二审其他上诉请求;
八、驳回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781.4元,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1503元,由***、***负担1278.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826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781.4元,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1503元,由***、***负担1278.4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文生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张力群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贲丹丹
书 记 员 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