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匠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保2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匠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巧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英、游志兵,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湘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朝光,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匠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湘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闽0104执保2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湘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43952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福州匠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湘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匠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湘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43952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