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91民初86号
原告泰州市绿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837432869,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88号-12室。
法定代表人董叶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419700130101X,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北关村四组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绿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市绿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绿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绿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依法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泰州市绿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