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6024号
原告: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香榭大院6栋1**1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5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博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262元,由原告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黄 清
人民陪审员 **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