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海盐南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1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盐南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36018991D。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香榭大院6栋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KXHU8C。 法定代表人:周放林。 申请执行人海盐南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4民初24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盐南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5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及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其所有的牌号为×××的车辆及其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轮候查封和轮候冻结的措施,暂无法处置。截至2023年1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结标的1050000元,本案执行费1290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放林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23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海盐南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代理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