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建电气有限公司、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1746号 申请人:***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南路31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5028663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香榭大院6栋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KXHU8C。 法定代表人:周放林。 申请人***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 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万 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