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民初1982号
原告: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汽配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X0XE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举,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香榭大院6栋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KXHU8C。
法定代表人:周放林,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24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君
书 记 员 倪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