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14763号
原告: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第三人:***,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请选择区。
第三人:***,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后,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