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3171号
原告:孔维腾,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代理人:孔庆猛,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昊,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腾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曲阜市陵城高新技术开发区玉兰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奎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振,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维腾与被告山东腾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孔维腾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维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维腾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孔维腾负担。
审判员 许卫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