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158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泰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告:山东腾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高新技术开发区玉兰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8295408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腾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