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2624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4月08日生,汉族,云南省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镇小乐台旧村委会小乐台旧村120号。
被执行人: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7层716B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云2624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26民终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241070.84元。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0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5年07月17日、2025年08月06日、2025年09月03日、2025年10月13日、2025年11月25日、2025年12月11日六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不动产、保险、税务、工商总局、人行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5年07月18日,本院已司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5年12月11日,本院已将岭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2025年12月1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