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执9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N81TXX,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芝兰路18号(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周**。
被执行人:南京山水水上游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WA79768,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帆。
本院在执行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南京山水水上游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京山水水上游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117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经执行查明,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山水水上游乐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2月22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23日、2021年6月15日在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相关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现人去楼空,已经全部停业。被执行人的股东南京山水特色小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0万元,其名下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南京山水水上游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上述情况。以上事实有各有关单位出具的回执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7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秦启辉
审判员 芮 敏
审判员 卞卫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