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安丘市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6财保3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钢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与309国道交叉口中国北方(淄博)不锈钢市场A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91534788W。
法定代表人:崔为珑,经理。
被申请人:安丘市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汶水北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74152884Y。
法定代表人:杨艳,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新钢特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丘市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鲁0306财保311号民事裁定及(2020)鲁0306执保52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安丘市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40000.00元的财产。2020年6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丘市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400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迎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勇
书记员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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