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2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忠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夏场村长周路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刚,北京市国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丘市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汶水北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杨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忠和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丘市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84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忠和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涉案纠纷事项达成新的调解方案为由,自愿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忠和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忠和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71元,减半收取8685.5元,由上诉人北京忠和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霞
审判员 李金桦
审判员 尹臣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