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新钢特钢有限公司、安丘市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保52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新钢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安丘市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
申请人山东新钢特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丘市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0)鲁0306执保52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6月6日依法冻结了安丘市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潍坊安丘支行账户37XXX20人民币XXX元。申请人山东新钢特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新钢特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