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艺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巨煦实业有限公司与河津市艺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189号
原告:上海巨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665、685号1幢2833室。
法定代表人:叶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保,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津市艺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建材城cd-3-02。
法定代表人:台军红,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巨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津市艺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阮瑜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