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艺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巨煦实业有限公司与河津市艺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189号之一
原告:上海巨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665、685号1幢2833室。
法定代表人:叶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保,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津市艺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建材城cd-3-02。
法定代表人:台军红,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巨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津市艺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巨煦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巨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阮瑜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