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恒景建设有限公司

李春霞与秦皇岛市海港区水务局、中和恒景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7823号

原告:李春霞,女,汉族,农民,现住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女儿):王艳飞,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水务局,住所地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02MB04699099。

法定代表人:刘玉僧,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照,单位职工。

被告:中和恒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9层2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HAUHX1。

法定代表人:王磊,公司经理。

原告李春霞诉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水务局、中和恒景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春霞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春霞负担。

审判员  谷奎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