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7823号
原告:李春霞,女,汉族,农民,现住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女儿):王艳飞,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水务局,住所地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02MB04699099。
法定代表人:刘玉僧,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照,单位职工。
被告:中和恒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9层2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HAUHX1。
法定代表人:王磊,公司经理。
原告李春霞诉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水务局、中和恒景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春霞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春霞负担。
审判员 谷奎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