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生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

温州民生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平阳县城东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民初4614号
原告:温州民生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航标路51号-1。
法定代表人:潘通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忠、朱里逵,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城东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375号。
法定代表人:金扬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方景、王凤羽,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民生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城东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征收事务代理费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温州民生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民生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民生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温州民生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钦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张宝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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