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生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行申8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温州市鹿城区,现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晓忠、夏千林,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陈滢冰,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丹丹,浙江嘉瑞成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温州民生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航标路51号-1。
法定代表人潘通弟,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温州民生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屋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行终1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家库
审判员  马国贤
审判员  徐亮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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