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2005号
原告:潍坊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潍坊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潍坊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4元,减半收取计19002元,由原告潍坊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浩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