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
保 全 事 项 完 成 通 知 书
(2022)苏72执保87号
申请人连云港鲸华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理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理士电池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理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苏72民初2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理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理士电池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理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73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已完成对被申请人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139734.5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现将回执材料复印交至该案的案件承办人。至此,本案保全工作完毕。
附:保全材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