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
保 全 事 项 完 成 通 知 书
(2022)苏72执保93号
申请人连云港鲸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安徽理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理士电池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理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出的(2022)苏72民初2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安徽理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理士电池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76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已完成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查询,实际控制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96765.5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18日开始至2023年3月17日止),并将回执材料复印交至该案的案件承办人。至此,本案保全工作完毕。
附:保全材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