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3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工业园区神华大道北侧、同泰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1997号64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计算有限公司、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323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计算有限公司、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4,9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4月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计算有限公司、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4,96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宗 华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