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

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与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3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工业园区神华大道北侧、同泰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1997号64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计算有限公司、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323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计算有限公司、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4,9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4月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计算有限公司、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4,96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宗 华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