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356号之一
原告: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工业园区神华大道北侧、同泰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1997号64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原告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计算有限公司、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67元,减半收取计7,98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83.50元,由原告江苏理士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宗 华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