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财保216号
申请人: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李新庄镇孟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81713670L。
法定代表人:郭传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娟,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希,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465701228。
法定代表人:许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园艺街道馨怡花苑小区1号楼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5677239048。
负责人:许勇,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并提供了其购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单县馨怡花苑6#、7#、8#住宅楼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书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从形式上显示:申请人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了单县馨怡花苑6#、7#、8#住宅楼施工合同,约定就被申请人***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开发的单县馨怡花苑6#、7#、8#住宅楼土建、装饰、水暖、电安装工程由申请人施工。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了被申请人***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在单县开发建设馨怡花苑小区项目。自合同签订后,其依照合同约定,该工程于2021年12月3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使用。经结算,截止至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仅向其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4937227.4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不予答复,并拒付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齐广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峰
书 记 员 吴小哲
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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