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民初795号
原告: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0605417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81713670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