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5658号 原告: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修损失2583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山东大泽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污水处理项目防腐及保温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对山东大泽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院内污水处理项目罐体的防腐和保温进行施工。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罐体即出现防腐漆起皮、脱落等现象。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进行修复或者重做,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也未进行修复或重做。因被告一直未对罐体进行修复或重做,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委托第三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针对罐体的防腐工作进行重做,并支付工程款,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维修损失,上述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山东大泽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污水处理项目的防腐及保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合同规定,申请人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防腐部分及部分保温工程,并已全部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成武县大田集镇,属于成武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成武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本案合同中虽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应由成武县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在成武县人民法院立案并正在审理中,应移送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山东大泽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污水处理项目防腐及保温施工合同》过程发生的纠纷。根据原告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案涉《污水处理项目防腐及保温施工合同》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故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本案案涉工程施工地点为山东大泽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院内,所在地位于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镇,属于成武县人民法院辖区,成武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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