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辖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民初1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民初120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合涉案合同的施工内容,涉案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其次,本案应由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涉案合同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中明确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合同签订地点处明确载明“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此,本案应该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 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山东大泽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污水处理项目防腐及保温施工合同发生的争议。被上诉人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以上诉人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根据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成武县大田集镇,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具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涉案合同中虽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综上,上诉人山东立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认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 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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