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3419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军,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02255223871B。
法定代表人:刘建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效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锦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