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3419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军,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02255223871B。

法定代表人:刘建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效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锦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