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342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军,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3871B。
法定代表人:刘建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金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雅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