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342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军,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3871B。

法定代表人:刘建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金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雅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