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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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1753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387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