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1753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2387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