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润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3执2470号
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苗××:
申请执行人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2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3民初26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1922元,其中本案案款514302元,本院案件执行费7620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514302元依法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本案剩余案款的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已将执行和解所约定的款项主动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此亦已确认,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剩余案件执行费10423元,被执行人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北京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