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6471号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974501395,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5号西安半导体产业园201号楼十一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拒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