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与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初220号
原告:***,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西安与被告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苏西安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西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西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苏西安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罗振中
审判员*晶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